(2015)杭下执民字第1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光照、胡冬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光照,胡冬梅,王潮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90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王光照。被执行人胡冬梅。被执行人王潮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光照、胡冬梅、王潮辉的存款或收入612762.8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