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库车宏达汽车修理公司与陕西顺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车县宏达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库车县宏达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法定代表人闫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华英,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顺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慧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宏达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顺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车县宏达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顺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车县宏达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顺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依法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库车县宏达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