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金星。委托代理人李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倩,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