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池长涨、林允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长涨,林允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孙曦,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池长涨,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林允果,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池长涨、林允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池长涨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池长涨、林允果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培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丽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