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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郑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庚,黄某辛,郑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85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庚,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辛,男,1957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郑某(绰号啊憨),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庚、黄某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庚、黄某辛、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晚23时许,黄卿乐、黄某寅等人(均已起诉)以向黄某甲催讨六合彩债为由,纠集多名男子持刀、棍等工具在黄某寅家等候,打算在催债不顺利时殴打对方。当晚23时30分,黄卿乐、郑勇林、陈某(均另案处理)先至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新生77号黄某甲家门口与黄某甲等人协商未果,遂持车上预先准备的砍刀与被害人黄某甲及其亲戚们对打,随后王鹏强(已起诉)驾驶小车载被告人郑某、张荣枝(另案处理)及陈有才(已起诉)纠集的陈华强、苏鸿程、苏添保、苏瑞土(均已起诉)持刀、棍从黄某寅家到达案发现场,参与殴打被害人黄某甲一方的人。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三处);被害人黄某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处);被害人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查、辨认笔录、相关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视频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的刑事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被告人郑某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诉请判令被告人郑某赔偿其医药费35043.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0541元、误工费39462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75900元、营养费3504元、鉴定费660元,共计167471元。原告人提供了相关的身份证明、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庚诉请判令被告人郑某赔偿其医疗费843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9595元、误工费39327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50600元、营养费1265元、鉴定费660元,共计112212.49元。原告人提供了医疗费用票据、病历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辛诉请判令:被告人郑某赔偿其医疗费26235.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10135元、误工费39327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50600元、营养费2623元、鉴定费660元,共计132030.89元。原告人提供了医疗费用票据、病历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刑事部分2014年8月13日晚23时许,黄卿乐、黄某寅等人(均已判决)以向黄某甲催讨六合彩债为由,纠集多名男子持刀、棍等工具在黄某寅家等候,打算在催债不顺利时殴打对方。当晚23时30分,黄卿乐与郑勇林、陈某(均另案处理)先至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新生77号黄某甲家门口,与黄某甲等人协商未果后,遂持车上预先准备的砍刀与被害人黄某甲及其亲戚们对打,随后王鹏强(已判决)驾驶小车载被告人郑某、张荣枝(另案处理)及陈有才(已判决)纠集的陈华强、苏鸿程、苏添保、苏瑞土(均已判决)持刀、棍从黄某寅家到达案发现场,参与殴打被害人黄某甲一方的人。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三处);被害人黄某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处);被害人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审理期间,同案犯黄卿乐的家属向我院预交赔偿款80000元,同案犯黄某寅的家属向我院预交赔偿款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3日晚,黄卿乐称要打其父母,其就回家招集亲戚商议解决问题,当日23时30分许,黄卿乐等三四人到其家中,其亲戚黄灿豪出去与黄卿乐商谈,但劝解无效,黄卿乐等三人从车上拿刀朝其走过来,其与黄某丑各拿一根锄头柄挡在左侧偏门口,黄卿乐与另一男子就拿刀朝他们砍过来,他们挡不住,其左手虎口被黄卿乐砍了两刀,亲戚看到就将其拉到客厅中,之后对方又来了一批人,总共约十几人,手上各有拿刀也有拿棍,其看到很多亲戚被扶到客厅,身上都有流血,他们报警后,公安人员就赶到现场。2、被害人黄某辛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3日22时许,其听说侄子黄某甲家被人骚扰,其到黄某甲家中商议解决这个事情,23时30分许,其听说有三四人到黄某甲家门口,其就到左侧偏门查看,看到有两名男子持刀在左侧偏门要砍黄某甲和黄某丑,黄某甲与黄某丑用锄头柄格挡,其见状就拿一根锄头柄从大门走出,那几名男子看到他出来就拿刀、木棍朝他们冲过来,过了一会,又有一批人从黄某甲家右侧巷子冲过来,他们见状就要退回大门内,但其与黄某庚来不及退回大门就被对方几人围打,其被追打至田里并昏迷,后被人送往医院,头部、面部、右手手臂、右手大拇指、左手小拇指被刀砍伤,全身还有多处被木棍打伤。3、被害人黄某壬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3日22时许,其接到黄某丑的电话要其去黄某甲家中商量事情。当晚23时30分许,其看到有三名男子手持刀和木棍在左侧偏门与黄某甲等人对打,其也被对方的人用木棍打到头部一下,其就晕倒在地,其清醒过来后发现头部流血,后被人送到医院治疗。4、被害人黄某庚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3日21时许,其听说有人到侄子黄某甲家闹事,其就赶到黄某甲家中,之后黄某甲家中陆续来很多亲朋好友,他们担心对方还会过来闹事,就事先准备好锄头柄进行防卫。到23时40分许,对方十几人有的持砍刀,有的持铁棍等工具欲冲进黄某甲家中,他们就持锄头柄防卫但后来打不过对方,对方七八名男子有的持砍刀,有的持铁棍冲到屋内对他们进行乱打、乱砍,他们与对方对打了几分钟,有多人被砍伤,之后对方就离开现场,其左肩被一男子持铁棍敲了一下,左手被对方持砍刀砍了一刀。5、被害人黄某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3日20时许,其听说黄卿乐有打电话威胁黄某甲,怕黄卿乐找黄某甲的麻烦,其被叫到黄某甲家中看一下,其到达后看到很多亲戚在黄某甲家中,为防止黄卿乐闹事,他们就事先准备好锄头柄。23时30分许,黄卿乐等三四人乘一部小车到黄某甲家门口,其叫黄卿乐进屋商谈,但黄卿乐不听并从小车拿刀要砍其,其就跑进黄某甲屋内并拿一根锄头柄防守,之后黄某寅也带了一批人赶到,黄卿乐、黄某寅等人就与他们对打,打了七八分钟后,黄卿乐等人就离开现场,其头部被对方持锄头柄砸了一下。6、被害人黄某丑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3日22时许,其弟弟黄某甲打电话称黄卿乐威胁他,叫其回家想办法应付,其赶回家时已有很多亲戚在场。23时30分许,黄卿乐、陈某等人先到现场持砍刀、木棍想冲进屋内对他们进行殴打,其与黄某甲等亲戚就持锄头柄进行防卫,在对打的过程中,黄某甲左手被黄卿乐砍伤,其左手臂、右手臂被对方持木棍打伤。打了一会后,黄某寅带了一批人各持砍刀欲冲进屋内殴打他们,其亲戚们也持木棍防卫,对打了五六分钟后,其这方有多人被砍伤,而黄卿乐、黄某寅等人就逃离现场。7、被害人黄某癸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3日晚,其与多名亲戚一起在黄某甲家商讨如何解决黄卿乐闹事的问题,并准备了十几根锄头柄,到23时30分许,黄某甲等人来到现场持刀要冲进黄某甲家,其也持棍与对方对打,防止对方冲进来,对打过程中其被一个穿黑色背心的男子持刀砍到左手食指。8、证人苏淑芳的证言证实:其是黄某甲的妻子,2014年8月13日晚,黄卿乐威胁说要打其父母,其就叫一些亲戚朋友在家商量解决问题并准备十几根锄头柄自卫。到23时30分许,其听说黄卿乐带人来了,一阵骚乱后,黄某甲被人扶到大厅,左手被砍伤,全身都是血,其就赶紧帮黄某甲包扎并报警。其这方有多人受伤,对方的人还用锄头柄敲其家窗户的玻璃。9、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3日23时许,其载黄某戊到达黄某甲家,过了一会,黄卿乐与两名男子(其中穿黑上衣男子经辨认为陈某,光上身男子经辨认为郑勇林)就到了,黄某戊过去跟黄卿乐打招呼并问黄卿乐怎么回事,黄卿乐称因黄某甲不给他六合彩奖金而来找麻烦,这时黄某子出来说有事就进屋里说,黄卿乐以为是在挑衅,就叫另二名男子拿砍刀出来,其与黄某戊想阻止他们,但是没办法,黄卿乐三人已经从车上拿砍刀出来并冲过去开始砍打黄某甲一家,整个打砸过程持续了10分钟。打砸过程中,其看到黄卿乐与黑上衣男子、光上身男子均有持砍刀。10、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3日23时许,其与黄某丁一起到黄某甲家,其看到黄某甲家来了黄某丑和几个堂兄弟,从门口看到家里有人持木棍。过一会儿,黄卿乐驾一部银灰色小轿车到黄某甲住宅门口停下,从车上下来黄卿乐和另两名男子,一个穿黑色背心上衣,一个光背并有纹身,其与黄某丁一起与黄卿乐聊天,黄卿乐称黄某甲不肯支付六合彩奖金,其与黄卿乐聊了一会后,黄某子从屋里出来称有事到屋里说,黄卿乐这时从门口看到屋里有人持木棍,其就叫另外两名男子到车上拿刀和棍,其与黄某丁尽力以身体去拦他们,但黄卿乐等人已手拿工具与屋里的人打起来,其看事态控制不了就离开了。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黄某丁辨认出黄卿乐,另辨认出陈某就是其笔录中提到的“穿黑色背心的男子”;证人黄某戊辨认出黄卿乐;被害人黄某丑辨认出黄某寅及陈某;被害人黄某甲辨认出黄卿乐,另辨认出陈某就是其笔录中所称“身穿背心且偏瘦”的男子;被害人黄某子辨认出黄卿乐、黄某寅;同案犯王鹏强辨认出被告人郑某、同案犯黄某寅、黄卿乐、陈有才、苏添保、陈华强及同案人陈某、张荣枝、郑勇林(黑丁);同案犯陈有才辨认出同案犯黄某寅、苏添保、陈华强、苏鸿程、苏瑞土及同案人郑勇林(黑丁);同案犯苏添保辨认出同案犯黄卿乐是送其到医院的男子,另从黄某甲家监控截图中辨认出其本人及同案犯陈华强;同案犯陈华强从黄某甲家监控截图中辨认出其本人及同案犯苏添保;同案犯苏瑞土从黄某甲家监控截图中辨认出其本人及同案犯苏鸿程;同案犯苏鸿程从黄某甲家监控截图中辨认出其本人及同案犯苏瑞土;同案犯王鹏强从黄某甲家监控截图中辨认出被告人郑某、同案犯黄某寅、黄卿乐、陈某、郑勇林、张荣枝;同案犯陈有才从黄某甲家监控载图中辨认出同案犯黄某寅、黄卿乐及同案人陈某;同案犯黄卿乐从黄某甲家监控载图辨认出其本人及同案人陈某、郑勇林;被告人郑某辨认出黄某寅、黄卿乐、陈某、郑勇林(黑丁)、张荣枝、王鹏强,并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其本人。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财物入库清单综合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到十五根木棒及二把尖刀。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认定:被害人黄某壬头皮裂伤,依规定评为轻微伤损伤。被害人黄某甲左手裂伤后行疤痕总长18.1cm,依规定该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手损伤经治疗后现遗留左拇指掌指关节活动部分障碍,致左手功能丧失9%,依规定该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手大多角骨骨折、左手第二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依规定该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庚左锁骨肩峰端骨折,依规定该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辛面部疤痕总长6.0cm,依规定该损伤属轻伤二级;右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依规定该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癸左食指裂伤,依规定该损伤属轻微伤。14、伤者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受伤情况。15、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甲、黄某壬、黄某庚、黄某子、黄某辛等人入院就诊的情况,病情与法医学人体程度鉴定意见书基本一致。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及同案犯黄卿乐、黄某寅、王鹏强、陈有才、陈华强、苏鸿程、苏添保、苏瑞土的基本身份信息。17、监控视频证实:黄某甲家监控拍摄到案发现场的情况。1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于2015年1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公安人员抓获。19、同案犯黄卿乐供述:2014年8月13日近23时,其朋友黄某戊打电话给其,让其到黄某甲家商量解决黄某甲欠钱的问题。其开车载陈某与郑勇林先到黄某甲家,其先与黄某戊讲话,后有一男子从黄某甲家出来称有事可以进屋商量,其看到黄某甲家里有多人拿锄头柄,其与陈某各拿着刀走到黄某甲侧门,郑勇林先冲进黄某甲家,没过一会郑勇林就满头是血跑出来,其与陈某拿刀,郑勇林就锄头柄在侧门与黄某甲的人对打,后又有一伙人到达现场,那些人一来就帮其一起打黄某甲一方的人,黄某甲一方的人就往家里退去,有一人没来得及退被人追打至田里。20、同案犯黄某寅供述:案发当晚,黄卿乐等人要去找黄某甲讨六合彩债务,黄卿乐有先到其家里,也有一些参与打架的人在其家围墙外集中,其叫了陈有才帮其讨钱。在打砸黄某甲家的后期,其有到现场参与。21、同案犯王鹏强供述:2014年8月13日23时许,张荣枝叫其与被告人郑某去帮黄某寅他们打架。其就开车载张荣枝、郑某到黄某寅家,后陈有才带了四五人也过来。对方说要谈欠钱的事情,黄卿乐、陈某、郑勇林三人就先过去与对方谈,其他人在家里等消息。后郑某接电话称已经打起来,其就开车载陈有才叫来的三人一起去,到现场后看到对方在三楼扔石头,而郑勇林头部流血,黄卿乐持一根锄头柄,陈某持一把马刀,应该是刚打完一场,其与陈有才叫来的三人拿两把锄头柄和两根铁管(铁管是黄某寅家中事先准备好的,锄头柄是陈有才车上拿下来的)下车与对方打架,其左手被石头砸破,其与同伙冲过去用铁管砸对方房子的窗户,这时郑某才赶到,其没有再冲过去。22、同案犯陈有才供述:2014年8月13日18时许,黄某寅说他家被砸了叫其过去帮忙打架,其就叫苏瑞土、陈华强、苏添保、苏鸿程到黄某寅家,当时黄某寅家有十多名男青年,那些人都有持刀、棍等物,像是要出去打架,因其女朋友还在洪濑镇禄宏宾馆内,其就先回宾馆。23、同案犯苏瑞土供述:2014年8月13日22时许,其与陈华强、苏鸿程、苏添保在洪濑皇家KTV喝酒。期间,苏添保接了一个电话,苏添保跟他们说是陈有才的电话,过了一会,陈有才到KTV接他们,叫他们去西林村帮忙打架,因陈有才平时对他们不错,他们就答应了,陈有才开车载他们到洪濑镇西林村一房子门口,陈有才让他们四人到门口的一辆白色轿车上,他们上车后发现车上已有三、四人,车上还放着锄头柄、钢管等工具,陈有才就先开车走了,其四人跟着白色轿车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已很乱,其一下车就拿着一根锄头柄跟其他人冲过去,与对方的人对打,后对方的人被逼进房子里,其还看到田里有一人被追打,后有人喊撤退,其就跑回起初聚集的地方,其到的时候陈有才已经开车在那边等了,其与苏鸿程、陈华强上了陈有才的车离开现场,后听说苏添保被打伤送去医院治疗。24、同案犯陈华强、苏添保、苏鸿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内容与同案犯苏瑞土的供述基本一致。25、被告人郑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是农村居民户口,案发后,原告人黄某甲共住院16天,花费医药费35043.99元,原告人黄某甲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庚是农村居民户口,案发后,原告人黄某庚共住院11天,花费医药费8435.49元,原告人黄某庚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辛是农村居民户口,案发后,原告人黄某辛共住院15天,花费医药费23407.8元,原告人黄某辛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统计数据,福建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650.2元/年,农林牧渔从业人员平均年收入为32391元(88.7元/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各原告人的身份信息。2、医疗费用票据证实:各原告人因本案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3、病历材料分别证实:原告人黄某甲、黄某辛、黄某庚的入院诊断的情况及医嘱。4、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原告人黄某甲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人黄某辛、黄某庚均被评定为九级伤残。5、鉴定费用发票证实:原告人黄某甲、黄某辛、黄某庚因做司法鉴定各花费66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郑某量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与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庚、黄某辛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庚、黄某辛的经济损失经(2015)南刑初字第7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分别确认为138327.99元、80380.49元、100018.89元。被告人郑某应承担连带共同赔偿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郑某对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7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人黄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8327.99元,与同案犯黄卿乐、黄良才、王鹏强、陈有才、陈华强、苏鸿程、苏添保、苏瑞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人郑某对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7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人黄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380.49元,与同案犯黄卿乐、黄良才、王鹏强、陈有才、陈华强、苏鸿程、苏添保、苏瑞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四、被告人郑某对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7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人黄某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18.89元,与同案犯黄卿乐、黄良才、王鹏强、陈有才、陈华强、苏鸿程、苏添保、苏瑞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 越人民陪审员  郑月娥人民陪审员  李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承海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因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损失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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