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与徐州新赛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王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新赛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王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2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新赛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永江。上诉人徐州新赛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双民初字第0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新赛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新赛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新赛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徐州新赛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