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芳琴诉被告童琨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琴,童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350号原告李芳琴,女,192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退休职工。被告童琨,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琴诉被告童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芳琴。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