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某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灞刑初字第001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穆东、陈雨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永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雷某某、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穆东、陈雨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将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雷某某约至西安思源学院门口,后其以给雷某某准备惊喜为名,将雷某某带至其事先开好的灞桥区潘村美洁公寓311房间,该郑采取语言恐吓及暴力威胁等方式,将雷某某强奸。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不持异议,惟辩称被告人郑某在亲属协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郑某通过QQ聊天结识被害人雷某某,二人系普通朋友关系。2014年12月5日,郑某将雷某某约至西安思源学院,以要给雷某某惊喜为名,于当晚22时许将雷某某带至灞桥区潘村美洁公寓311房间后,采取语言恐吓及暴力胁迫等方式,对雷某某实施强奸。2014年12月26日雷某某报案后,公安人员在西安思源学院宿舍楼内将郑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雷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她通过QQ聊天认识了郑某,二人是普通朋友关系。2014年12月5日17时许,郑某用QQ聊天及打电话的方式约她到思源学院,说是要请她吃饭并给她一个惊喜,她便于当天19时许来到思源学院见到了郑某。郑某先让她到其同学住的小旅馆里待一会,其自己出去了一个小时左右,回来后又带她去吃饭,吃饭期间,郑某去了两次厕所,每次离开10分钟左右。大约22时许,吃完饭后,她要回学校,郑某不同意,说让她看完惊喜后再走。郑某将她带到旁边的一个小旅馆三楼的一间房子里,进房后,郑某就将房门关了,并抱着她倒在床上,她非常害怕,就哭了起来并奋力反抗,反抗过程中,她的手腕被郑某抓伤,膝盖在逃跑时被门碰伤。但郑某压着她,还恐吓她、打她,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她趁上厕所的时候用自己的手机给朋友屈某某、张某某发了求助短信,并趁出去买水的时候,打车离开。因为怕家人、同学知道,她当时没敢报警,后郑某还一直发短信威胁她,所以她最终选择了报警。QQ聊天信息截图、通话记录能够与此相互印证。2、证人屈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5日22时许,她接到一条求助短信,该短信称被人劫持在5iKTV对面的公寓里。通话记录能够与此相互印证。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5日22时许,他收到雷某某发来的求助短信,雷某某称其被人劫持在5iKTV对面的公寓里,让他去救。通话记录能够与此相互印证。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她和雷某某是同班同学,关系很好。2014年12月6日,她发现雷某某左手手腕上有淤青,就问雷某某怎么回事,雷某某说是撞的,她就没有再问。被害人雷某某伤情照片能够与此相互印证。5、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6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灞桥区思源学院宿舍楼18号楼509室将郑某抓获。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潘村美洁公寓311房间。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郑某辨认出雷某某是被其强奸的受害人。8、被告人郑某供述证明,2013年5、6月份,他通过QQ聊天认识了女网友“孤霜情冷点朱砂”,备注名为“行知”,二人是普通朋友关系,他不知道其真实姓名,只知道其是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12月5日17时许,他用QQ聊天和打电话的方式约该女网友到思源学院。当天19时许,女网友到后,他先将其带到他朋友住的房子,自己回学校填个表,让其待一会。大约过了一个小时,他回来后带女网友去吃饭,吃饭期间,他一个人出去开了房间。吃完饭大约22时许,女网友要回学校,他不同意,让其看完惊喜再回去,女网友就同意了。他带女网友去了提前开好的美洁公寓311房间,进门后,他将房门关上,抱着女网友倒在床上,并将其压在身子底下,用恐吓、威胁、掐脖子等手段,强行与女网友发生了性关系,女网友不愿意,用双手推他,并强烈的反抗、挣扎。后他和女网友一起下楼买水时,女网友打车走了,他就回学校了。9、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在亲属协助下向被害人雷某某赔偿了人民币25000元,雷某某对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0、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郑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奸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郑某在亲属协助下积极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文文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南雅虹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