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某某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万泽娟。被执行人庄某某。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庄彩秀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北行审字第219号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40908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北行审字第219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