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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盛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盛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01号罪犯杨盛源,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盛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万元,其中个人赔偿1.5万元。罪犯杨盛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浙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盛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杨盛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盛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4.8分。本次未缴纳罚金也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盛源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盛源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