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席棚村11组8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魏新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培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蔡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16国道“凯撒”国际俱乐部门前路段左拐弯时,与由东向西在斑马线上行走的被害人辛某相撞,造成辛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从送检的蔡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辛某符合头部损伤后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辩解意见。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案发后没有离开现场,并积极帮助救治被害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蔡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16国道“凯撒”国际俱乐部门前路段左拐弯时,与由东向西在斑马线上行走的被害人辛某相撞,造成辛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从送检的蔡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辛某符合头部损伤后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蔡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亲属同被害人辛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唐某、朱某甲、程某、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的证言;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5、安陆市公安局安公(交)行决字(2015)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及其他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其亲属同被害人辛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陈小涛审判员毛翠娥人民陪审员余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韩小红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文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