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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与廖锡港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337号本院刑庭移送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廖锡港,男。本院对被执行人廖锡港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仁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中法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廖锡港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元及没收小汽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廖锡港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廖锡港因犯贩卖毒品罪、犯购买假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本院认为:该案本院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锡港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还在服刑中。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仁法执字第3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志裕审判员  杨汉桶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