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伟与刘惠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刘惠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88号之二原告:陈伟,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051。被告:刘惠贤,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820。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惠贤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业路33号×××房(权证号码01××00)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88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潘海青(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河西路333号×××房(权证号码01××03)的查封。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潇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