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地鑫谷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桂林市地鑫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市地鑫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桂林市地鑫谷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桂林市化工建材总公司物资储运分公司仓库的210.6吨老挝红酸枝枋材进行财产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桂房证字第xxxxxxxxx-x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灌阳县地鑫谷新型砖厂于2014年5月21日与申请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灌阳县地鑫谷新型砖厂向申请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关支行借款1200万元。同日被申请人桂林市地鑫谷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关支行签订质押担保合同,被申请人桂林市地鑫谷贸易有限公司用存放在桂林市化工建材总公司物资储运分公司仓库的210.6吨老挝红酸枝枋材为灌阳县地鑫谷新型砖厂贷款提供担保。因被申请人桂林市地鑫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槟合于2015年8月13日突然死亡,借款可能出现风险。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和以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为此,申请人请求我院对被申请人的210.6吨老挝红酸枝枋材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桂林市地鑫谷贸易有限公司用存放在桂林市化工建材总公司物资储运分公司仓库的210.6吨老挝红酸枝枋材。并由桂林市化工建材总公司物资储运分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熊珍生审判员黄汉民人民陪审员邓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杨毛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