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与黄兆没收财产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199号移送执行部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兆,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兆销售假药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兆销售假药案中被缴获的“止痛退热散”、“双飞人药水”、“和兴白花油”等121盒(瓶)境外药品,应依法没收予以销毁。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了公开销毁。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19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张绍煌审判员刘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桂 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