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玉平与章荣攀、张玉琴、肖兆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48号原告陈玉平,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被告章荣攀,男,1964年4月1日出生。被告张玉琴,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被告肖兆欣,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平与被告章荣攀、张玉琴、肖兆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刘玉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詹小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