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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立群,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中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全中旭、高辰龙,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立群,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辰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为223元,由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为129元,由洛阳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庆刚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