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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茹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67号申请人: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茹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文进执 行 员  邢作永人民陪审员  孙中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钰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