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茹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67号申请人: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茹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文进执 行 员 邢作永人民陪审员 孙中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钰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