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姜立伟、黄凯锋与黄凯锋、龙游县公路管理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伟,黄凯锋,龙游县公路管理段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姜立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越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土生。被告:黄凯锋,农民。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伟与被告黄凯锋、龙游县公路管理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立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凯锋、龙游县公路管理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8元,减半收取3104元,由原告姜立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