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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姜立伟、黄凯锋与黄凯锋、龙游县公路管理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伟,黄凯锋,龙游县公路管理段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姜立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越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土生。被告:黄凯锋,农民。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伟与被告黄凯锋、龙游县公路管理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立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凯锋、龙游县公路管理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8元,减半收取3104元,由原告姜立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