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臧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4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天浪、陈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臧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与臧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臧某甲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与臧某甲离婚。被告臧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与臧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事实婚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臧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臧某乙。后臧某甲于2007年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张某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某与臧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张某提供的户籍证明、明光市石坝镇胜利村村委会的证明、证人臧某乙、臧某丙的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张某与臧某甲于××××年举行结婚仪式,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臧某甲于2007年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证人臧某乙、臧某丙的证言亦证明张某与臧某甲分居达十年左右。由此可见,张某与臧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某要求与臧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臧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凯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人民陪审员 胡远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成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