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郝东祥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东祥,陕西建工安装集团建设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843号原告:郝东祥,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小坟滩村村民。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东祥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东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东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东祥撤回起诉。诉讼费3140元,退给原告郝东祥。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 玉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