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诉被告方桂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方桂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陈伟。被告方桂贞。原告陈伟诉被告方桂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方桂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诉称,被告未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建造房屋,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房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立即撤离施工现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桂贞辩称,被告也认为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是无效合同;但被告已经实际施工,原告目前尚未支付工程款,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让被告方清场、撤离施工现场并赔偿损失的请求。被告方桂贞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查明,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伟与被告方桂贞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建房合同》无效。二、被告方桂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场并撤离施工现场。三、驳回原告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长 潘伟雄审判员 黄振声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宇文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