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马加浩与李素环、陈日洪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浩,李素环,陈日洪,林冠玲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961号原告:马加浩,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伟业、杜倩平,分别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素环,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陈日洪,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林冠玲,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祥云,系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加浩诉被告李素环、陈日洪、林冠玲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