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维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董事长。被告:李维亮,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李维亮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