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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霖与陈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霖,陈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陈霖,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陈义辉,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霖和被执行人陈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义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9.7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355元,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结果划拨了被执行人陈义辉金融机构存款20038.41元,缴纳执行费1355元,按比例还申请执行人4202.41元;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义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苏锦玲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