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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3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宁市红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红玖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869号原告南宁市红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洪德,总经理。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刚丈,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红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宁市红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红玖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宁市红玖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南宁市红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宋亮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瑷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