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萍萍、林宣生与林宣生、赵德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萍,林宣生,赵德印,林宗绵,尤良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张萍萍。被告:林宣生。被告:赵德印。被告:林宗绵。被告:尤良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萍诉被告林宣生、赵德印、林宗绵、尤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萍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萍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80元,减半收取7990元,由张萍萍负担。审 判 长 卢立坤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人民陪审员 朱为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其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