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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泉辉与李希昌、吴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泉辉,李希昌,吴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99号原告李泉辉,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希昌,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素珍,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泉辉与被告李希昌、吴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泉辉以要与被告李希昌、吴素珍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李泉辉负担。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