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欣日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上海欣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欣日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上海欣日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2000522001480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1,600元、出票人为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欣日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张 瑜审判员 俞 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东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