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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左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贾春杰与张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杰,张来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左民初字第355号原告贾春杰,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告张来才,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杰诉被告张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贾春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春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春杰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