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范丽花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范丽花,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负责人张文超,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花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丽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范丽花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1350元。审判员 龚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