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鲍某,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书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