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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鲍某,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书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