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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永新与袁自超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412号原告:袁永新,沈阳农业大学后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石,沈阳市沈河区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丽萍,沈阳市沈河区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自超,沈阳农业大学副教授(已退休)。委托代理人:赵纯杰,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凤秋,沈阳市沈河区喜良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新与被告袁自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永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永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袁永新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艳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钟一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