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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非执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飞飞、李守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飞飞,李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达渠非执审字第26号申请人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云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庆明,渠县临巴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人黄飞飞,男,现年28岁,汉族。被申请人李守玲,女,现年30岁,汉族。申请人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0日以渠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511725102011号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黄飞飞、李守玲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50514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或滥用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渠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511725102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苏理华审判员 张再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