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祥勇与胡传国、胡传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祥勇,胡传国,胡传启,胡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孙祥勇。被告胡传国。被告胡传启。被告胡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祥勇与被告胡传国、胡传启、胡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祥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胡传启所有的登记在微山县兴航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济宁货5081号货船(价值2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祥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胡传启所有的登记在微山县兴航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济宁货5081号货船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