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树森与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东商初字第391号原告林树森,男,1952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辉,该村村主任。原告林树森与被告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喜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树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吕辉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树森诉称:1998年9月1日,被告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因交纳召开运动会款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给付原告利息,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欠款后经原告每年多次索要,被告未能付款拖欠至今。原告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款39986.87元,合计49986.87元。被告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1日,被告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因交纳召开全民运动会款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给付原告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给原告出据借据一份。此欠款后经原告每年多次索要,被告均已无钱偿还为由而未能付款拖欠至今。上述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至今未予偿还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向原告借款已多年未予偿还属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索要利息是双方的约定,其利率标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林树森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40000元(利息0.02元×10000元×200个月,计算至2015年5月1日)合计50000元,此款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喜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树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