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特种试验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解家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特种试验变压器有限公司,解家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营口特种试验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恩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长顺,系营口市西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家齐。委托代理人边玉红,系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特种试验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解家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特种试验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就争议的事项提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特种试验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高 奇代理审判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