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郑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95号罪犯郑坤,男,1989年9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郑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郑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虽判处罚金已缴纳,但犯罪所得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