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18号原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组织机构代码08467236-4。法定代表人唐胜明,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重庆国际贸易中心)A幢1607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9944-3。法定代表人苏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4年11月30日,被告(转让方)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受让方)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银梭大道16号处房屋1至5幢(面积7209.77平方米)转让给原告所有,现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银梭大道16号处,该不动产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