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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民一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311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2015年7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27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当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炳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