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民一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311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2015年7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27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当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炳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