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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文军申请执行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军,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军。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东风。吴文军申请执行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文军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8717元。已执行23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吴文军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