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林凡申请执行杨艾珍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林凡,杨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金林凡。委托代理人吴建民。被执行人杨艾珍。金林凡申请执行杨艾珍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艾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艾珍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抚养费6911.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以上共计6991.52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杨艾珍未按本院通知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艾珍在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58XXXX0010XXXX107XXXX账户上有存款382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艾珍在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58XXXX0010XXXX107XXXX账户的存款三千八百二十三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显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