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龚云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龚云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26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负责人:杨俊。委托代理人:付明政、周凌燕,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云峰,男,1970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龚云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清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