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仙桃市投资公司、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仙桃市投资公司,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仙桃市万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0-2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桃市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43号。法定代表人:殷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成文,法律顾问。被告: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艺波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忠义,主任。第三人:仙桃市万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4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周传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秀华,副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仙桃市投资公司申请解除查封,第三人仙桃市万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沿河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仙国用(2003)第2142号、土地面积5585.05平方米)为解除查封提供担保,湖北省投资公司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使用权人为第三人仙桃市万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沿河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仙国用(2003)第2142号、土地面积5585.05平方米)。二、解除对被告仙桃市投资公司、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行存款1618574.81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起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