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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宽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宽顺,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曲宽顺,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潼玮,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宽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停产多年,仅有三栋连体厂房。对于该厂房产权问题案外人多次提出执行异议,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厂房无产权证照,土地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集体土地,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本院2015年第1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姜有健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