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锦程、李常萍生命权与李常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程,李常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66号原告:李锦程,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杰,务工。被告:李常萍,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程诉被告李常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锦程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