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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锦程、李常萍生命权与李常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程,李常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66号原告:李锦程,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杰,务工。被告:李常萍,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程诉被告李常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锦程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