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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茹某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69号申请人: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茹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9300元,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文进执 行 员  邢作永人民陪审员  孙中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顺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