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冯红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冯红亮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冯红亮,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红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当赔付给被申请人冯红亮的赔偿款中的769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了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当赔付给被申请人冯红亮的赔偿款中的769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