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16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X与北京英派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北京英派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389号原告陈X,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英派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北京英派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英派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