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叶建清与吕小青、夏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清,吕小青,夏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叶建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小青。被告:夏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清诉被告吕小青、夏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慧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慧斌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清撤回对被告夏慧斌的起诉。审 判 长 林晓红人民陪审员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毛正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俊 来自: